男子過世近兩年后,其名下的儲蓄卡,卻在深夜被連續刷走合計21萬多元。為此,其子與浦發銀行瑞安支行對簿公堂。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最終判決結果顯示,銀行和用戶均需為此承擔責任。
儲蓄卡深夜被刷走21萬多
整個過程只有17分鐘
法院一審查明,本案原告阮某華家住浙江瑞安,他的父親阮某和有一張在浦發銀行瑞安支行處辦理的儲蓄卡。
2018年2月,阮某和去世后,該銀行卡一直由作為繼承人的阮某華和他的妻子使用。
在阮某和去世近兩年后的一個深夜,這張儲蓄卡突然有了“異常”交易。
裁判文書顯示,2019年12月19日深夜,浙江省龍港市某煙酒行和某副食品經營部通過POS機連續刷卡消費,合計達21.88萬元。
具體來看,當天23時16分01秒,這張卡首先在龍港市某煙酒行刷卡8.85萬元,在之后的十幾分鐘里,又陸續在該煙酒行和某副食品經營部刷卡6筆。最后一筆消費發生在當天23時33分09秒。
也就是說,這7筆消費,在短短17分鐘內就完成了。
到了2019年12月25日中午,阮某華的妻子拿卡去取錢時,才發現該卡內余額僅剩99元。當天下午,阮某華即向公安局報案。
警方無法確定7筆消費
實際使用人身份
2020年4月3日,阮某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銀行賠償經濟損失21.88萬元及利息損失。
經審理,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認為,上述七筆交易無法推定系通過偽卡完成交易,相關事實有待于公安機關偵查后方能確定,故于2020年5月19日駁回阮某華的起訴。
2020年5月22日,瑞安市公安局對上述龍港市某煙酒行的經營者和某副食品經營部的經營者進行了詢問,確認上述7筆刷卡交易均是在該兩處實地發生。
2020年7月31日,瑞安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向法院的復函顯示,通過調取銀行卡銀行交易流水、POS機消費記錄,及對銀行卡被消費時的POS機持有商家談話,發現2019年12月19日23時16分至23時33分,該銀行卡在上述煙酒行被消費4筆,在某副食品經營部被消費3筆,共計21.88萬元。
“現偵查方法窮盡,無法確定該浦發銀行卡上述7筆消費實際使用人的身份情況。”上述文件顯示。
法院認定犯罪嫌疑人利用偽卡盜刷
2020年8月7日,阮某華起訴銀行,認為銀行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其認可的金融交易設備未能識別儲蓄卡真偽,導致銀行卡被盜刷,要求銀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法院認為,浦發銀行瑞安支行作為提供借記卡服務的一方,應確保該借記卡內的數據信息不被非法竊取并加以使用。
查明的事實顯示,2019年12月19日23時16分01秒至23時33分09秒之間,涉案銀行卡連續在龍港市兩處不同地點發生刷卡交易,第二筆交易和第三筆交易發生在不同的兩處,相差時間卻只有58秒,第三筆交易和第四筆交易發生在不同的兩處,相差時間卻只有45秒,而第四筆交易和第五筆交易發生在不同的兩處,相差時間更是只有3秒。
法院認為,上述事實證明,顯然涉案銀行卡無法在如此短的時間內完成空間上的轉移并完成交易?,F有證據足以就阮某和名下的該張銀行卡存在被復制的偽卡并進行盜刷的事實,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在沒有證據證明阮某華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銀行利益的情況下,本案可以認定為犯罪嫌疑人利用偽卡進行交易。
銀行被判承擔七成責任
卡主之子亦被認定存在過錯
法院一審認為,由于銀行卡必須具有唯一的可識別性,由于涉案銀行卡背面的磁條信息存在容易被復制的安全隱患,故認定銀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的違約行為。
盡管銀行方面辯稱,中國人民銀行、浦發銀行瑞安支行的總行均已發文要求將銀行卡的磁條卡升級到芯片卡,而涉案銀行卡未及時升級。但法院認為,因該規定并非強制性要求,故不能因此免除銀行方面對銀行卡的安全保障義務。依照合同法在違約規則原則上采取的嚴格責任原則,銀行應當賠付給阮某華造成的損失。
對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比例,一審法院認為,偽卡使用了密碼進行交易,而密碼的保管義務在使用者本人。阮某華在其父阮某和去世后,未及時對涉案銀行卡內存款進行依法處理卻繼續使用該卡,并且在使用過程中又存在將銀行卡交由家人使用及告知家人密碼的情形,該行為加大了銀行卡信息及密碼泄露的風險,同時也表明阮某華對于銀行卡的保管和使用未能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故對此次銀行卡被他人盜刷亦有過錯。
綜合衡量雙方的過錯程度,該院酌定浦發銀行瑞安支行對銀行卡被盜刷造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阮某華承擔30%的責任。同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標準計算利息損失。
銀行這些答辯意見未被法院采信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審答辯過程中,銀行要求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但法院認為,阮某華與銀行之間的存款糾紛本身不涉及犯罪,也沒有證據證明阮某華系盜取存款刑事案件的共同犯罪人,且公安機關也已經立案進行偵查并取得一定調查結果,現已能證實存在盜刷的行為。如要求阮某華在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方能起訴,則過于嚴苛。
同時,關于銀行要求追加交易商家為被告并令其承擔責任的答辯意見,法院認為,無證據證明交易商家存在過錯并與涉案銀行卡內資金被盜刷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所以不予采信。
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后,浦發銀行瑞安支行不服,提出上訴。該行主要提出了以下幾點意見:
1、一審判決關于在沒有證據證明阮某華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銀行利益的情況下,本案可以認定為犯罪嫌疑人利用偽卡進行交易之認定,存在不周延的錯誤。
2、一審判決銀行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明顯過高。在客觀上,銀行無法強制要求阮某華將磁條卡變更升級為芯片卡,并且已經在力所能及的渠道以及時間上進行了合理的通知提醒義務。
3、本案中刷卡換取現金的人至少存在以下可疑之處:一是深夜時段刷卡,理由是給工人發工資,且數額巨大;二是刷卡人在戴口罩的基礎上還戴了帽子,遮蓋了主要的臉部特征;三是刷儲蓄卡套現。作為商家以及POS機的控制者,相關交易商家應當承擔審慎注意義務。
阮某華在答辯中表示,本案損失的發生是因為涉案銀行卡存在安全隱患,涉案銀行卡磁條被復制。銀行出于自身經濟利益并未進行強制要求,不能因此免除銀行的安全保障義務。
二審法院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其認為,根據刷卡地點及刷卡時間,如23時23分于某煙酒行刷卡35000元,23時23分03秒于某副食品經營部刷卡28600元,時間幾乎重合,可以排除阮某華本人或其授權下的他人持本案儲蓄卡真卡在兩家商鋪間往返刷卡消費的可能性。一審認定本案系犯罪嫌疑人利用偽卡進行交易,具有事實依據。
同時,浦發銀行瑞安支行作為正規金融機構,相較于持卡人而言,更有義務也更有條件防范不法分子竊取銀行卡信息、盜取儲戶銀行卡內資金。一審綜合符合公平原則。至于交易商家對本案儲蓄卡內的資金損失是否存在過錯及應否承擔責任,不屬于本案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的審理范圍。
最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